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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書人 布列塔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 雙方茲就乙方加盟甲方經營之連鎖體系,秉持誠信互惠、互信互利原則,締結契約如 下:

第一條:加盟方式:

乙方加盟甲方之方式為「自願加盟」。雙方當事人係各自獨立之營運主體,彼此財務上其經營盈虧由雙方自行擔負,與他方無涉。

第二條:加盟權與商標權區域保障: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於    縣市    市區鄉鎮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經營「布列塔尼可麗餅餐車連鎖     店(點)」。本營業點半徑500公尺內,甲方同意不再授權其它加盟點設立。

二、乙方若欲更換營業地點,需經甲方同意。

第三條:契約有效期限:

契約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計  年,契約期限屆滿雙方若未續定新契約,本約自屆滿翌日起即自動失效。

第四條:創業資金:

一、乙方需繳交創業資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予甲方。以上費用包含餐車與相關生財器具設備(如附件),以及甲方之技術教授與經營指導等智慧財產權費用,雙方在任何情況下終止本契約,甲方皆毋庸歸還乙方。

二、乙方需準備之其它資金尚有:(一)營業立地點租押金,(二)第一次進貨貨款。

第五條:乙方權益:

一、本加盟連鎖體系商標與企業識別系統(C、I、S)運用。

二、區域授權保障。

三、甲方技術教授、開業協助與營運指導、統一行銷企劃與協助。

第六條:進貨、貨品管理、貨款結算與貨品調價:

一、乙方銷售餐品之原物料除生鮮蔬果類外,需全部使用甲方提供之貨品,不得向他方採購。

二、乙方訂貨時間須在每週固定物流配送路線送貨前一日訂定。

三、乙方對於貨品有善盡庫存保管之責,若因保管不當致造成消費者中毒、受害等事件,其損失或賠償由乙方自行擔負。

四、甲方貨抵後,乙方必須將貨款乙次以現金繳交送貨員。

第七條:連鎖體系企業形象維護:

一、乙方需遵從統一使用甲方規定之C、I、S,包括(1)商號(2)商標(3)標準字(4)企業代表圖案(5)標準色系(6)招牌形式(7)包裝物材(8)制服(9)名片(10)印章等。

二、乙方餐車若因日久過度折舊、各種災禍、自然損壞等因素有礙美觀或甲方有C、I、S變更,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更換,更新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三、乙方所需之包裝物材,悉由甲方統一印製供應。

第八條:教育訓練:

一、乙方必須認真學習甲方教授之餐品製作、原物料庫存方法等課程,且需經甲方考試通過後才可開業。

二、甲方若基於營業督導及實際業務需要,有權要求乙方配合參加日後之教育訓練,並得斟酌收取相關費用。

第九條:營業輔導與督察:

一、乙方必須確實依照甲方教導之餐品製作方式、標準化作業、庫存方法等流程操作,不得擅自變更。

二、甲方得派員對乙方進行營業輔導與督察,���方對其缺失若一再未改進,甲方有權進行片面終止本契約。

第十條:行銷廣告事宜:

一、甲方企劃之促銷、行銷廣告等,乙方需全力配合不得拒絕。

二、乙方若欲自辦促銷、廣告等活動,需向甲方報備經准。

第十一條:中途停止營業、加盟權轉讓或繼承:

一、乙方在本契約期效內因各種因素欲停止營業或將餐車及加盟權轉讓第三人,須向甲方呈報核准。

二、乙方在本契約期限內死亡,甲方有權逕行終止本契約,或讓乙方之法定繼承人繼承其加盟權利。

第十二條:重大事件違約:

一、乙方若經法院通緝或判刑確立,為維護本連鎖體系之品牌商譽,甲方有權片面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若發生破產、重整、解散、清算或遇民事假扣押、假執行及強制執行情事時,甲方視情況有權片面終止本契約。

第十三條:契約之終止:

一、雙方在下列情況下終止本契約:

1.有效期限屆滿。

2.乙方欲中途停止營業並呈報甲方經准。

3.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

4.乙方未呈報甲方經准,而擅自停止營業達三十天以上。

二、乙方呈報甲方經准之中途停止營業,甲方保留其加盟權一年,唯區域保障權不在此限。

三、甲方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時,終止效力生效時間自掛號信函寄出之時即產生,乙方接到信函與否不影響終止效力之生效。

四、本契約終止後,對攸關加盟連鎖體系企業形象C、I、S之所有招牌、廣告物、用具與物品等,乙方須在生效日起十天內自行拆除。

第十四條:競業禁止:

本契約終止後,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第十五條:保証人:

一、乙方若逃匿無蹤、拒付或無力支付應付予甲方之貨款、賠償與其它款項,保証人須負責履行支付、賠償之義務。

二、本契約期效內保証人欲中途退保時,乙方應先覓得新保証人,前保証人始得卸除保証責任。

第十六條:

雙方因本契約而生爭議時,應先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無法協議而須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於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証人簽署後即發生效力,並由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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