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總部在外界一片看好聲中,突然宣告倒閉,加盟主應該循何種途徑救濟,以確保權利?

解析:

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投入連鎖加盟店經營的人也愈來愈多,相對地,加盟糾紛也就屢見不鮮,而其中最令加盟主頭痛的,莫過於連鎖加盟總部倒閉所帶來的問題了。萬一真的不幸遇上總部倒閉的情形時,建議加盟主參考下述方法與步驟,及時採取行動,以減少損害:


一、假扣押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對債務人的金錢請求或可以改易成金錢請求的請求權」將來得以強制執行,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一種保全程序。

例如案例中啡啡豬加盟總部倒閉,無法履行對加盟主的契約義務,導致加盟主受到損害而向總部請求(或準備請求)違約金或其他金錢賠償,為了防止啡啡豬加盟總部脫產或被其他債權人捷足先登,這個時候,加盟主就可以針對啡啡豬加盟總部的全部資產,包括公司名下以卡通明星「啡啡豬」為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專利權或商標權,或其它動產、不動產、設備、存款甚至於對第三人的債權(這是一般人極容易忽略的部分,例如總部將「啡啡豬」著作財產權或商標權授權予加盟主以外之他人使用而尚未收取之授權金等),聲請法院加以查封,讓啡啡豬加盟總部無法移轉它的資產給任何人,以備將來加盟主對總部提起的訴訟勝訴時,可以拍賣上開總部的財產,滿足債權。

值得一提的是,如前所述,智慧財產權也可以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標的,而享有盛名的「啡啡豬」著作財產權或商標權,價值必然不菲,所以案例中加盟主聲請假扣押時,絕對會將它列為查封的標的,以增加債權受償的機會。

二、假處分

按假處分的目的與假扣押類似,主要也是在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處分私權爭執的標的,只不過它所保全的,並不是「金錢請求」的請求權,而是「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權或就爭執的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

目前有許多加盟總部會向加盟主收取「保證金」,用以確保加盟主會確實履行合約,或作為總部供貨貨款的擔保;案例中的加盟主如果簽發了一定金額、記明受款人且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給總部,作為保證金,則為了避免倒閉的總部仍然拿了屆期的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造成損害的擴大,必要時,加盟主得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啡啡豬加盟總部就加盟主開立的擔保支票向付款銀行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第三人,以降低損失,嗣後再向法院起訴,請求總部返還上開擔保用支票。

目前因為各地方法院的案件數與處理能量並不相同,所以對於假扣押、假處分聲請案的處理速度也不一樣,不過由於保全程序事件都有時間上的急迫性,所以法院在處理上已較一般民事事件快捷許多,平均而言,約在提出聲請後一週左右,准或不准法院就會裁定下來,如再加上其後聲請執行的時間,保守估計約在二至三週以內(有些會更快)可以達到保全的目的。

三、民事訴訟

一般而言,總部對加盟主收取包括加盟金、權利金、商品價金以及保證金等對價,而提供加盟者整體的開店規劃、經營Know-How、教育訓練、商品,並授權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著作權以及商譽;而一切雙方應享的權利或應盡的義務,大抵都由雙方所訂的加盟契約予以規範。因此,一旦加盟總部發生倒閉情事,加盟主除了要以最快的速度評估實施前面所說的假扣押或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之外,接下來,就得好好地研究如何依照加盟契約,行使自己的權利了。

本件啡啡豬咖啡連鎖加盟總部無預警地倒閉,而走到這步田地的公司,大概都已經沒有履行加盟契約內關於總部應盡義務的能力了,所以通常加盟店可以依加盟契約的法律關係,起訴向總部請求解除契約、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如果總部有惡性倒閉的情況,也有可能要對加盟店負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許多加盟主可能關心的是,是否能夠繼續使用「啡啡豬」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的問題:

查,商標之授權,如已向商標專責登記機關登記,則縱然其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參照),又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後,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而受影響(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因此,如果加盟主並未解除或終止與連鎖加盟總部之間的加盟契約,則雙方加盟契約仍然繼續存在,在該契約的授權下,加盟店當然有權利依照契約約定的範圍、方式、時間繼續使用「啡啡豬」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縱使後來「啡啡豬」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讓與或移轉給第三人,依上說明,只要當初已向商標專責登記機關登記商標之授權(著作財產權無授權登記對抗要件之規定),加盟店仍可繼續使用到授權期限屆滿時為止。

四、刑事訴訟

極少部分的加盟總部,吸收加盟主加盟的目的純粹只是為了詐財或吸金,拿了錢以後隨即落跑,或者明知總部虧損累累已無繼續經營的能力,卻仍大肆對外招商,對於這種惡質的業者,加盟主可以對相關負責人提出刑事告訴,以懲不法。

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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